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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法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40號判決本所當事人簡OO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臺北法院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40號判決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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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決本所當事人陳OO被依銀行法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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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69號判決本所當事人張OO被依竊盜罪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469號判決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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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本所當事人汪OO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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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27號判決本所當事人范OO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27號判決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