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

當事人陳OOO,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裁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萬6200元,並自115年7月起致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600元。
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期後之六期喪失期限利益。
聲請人續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