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第17號

當事人許OO等,對被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第17號部分和解,部分判決。: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准予分割,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之遺產准予分割,應予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