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87號

本所當事人吳OO,因竊盜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87號判決:

  1. 吳麗清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