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鄭OO等,對相對人聲請保護令,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扶助律師),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護字第1181號核發保護令: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等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等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通話、通信。 相對人應於本件保護令有限期限內,完成下列之處遇計畫……。 本保護令支有效期間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