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楊OO,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422號判決: 原判決之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楊智傑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