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張OO,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
- 張OO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
本所當事人張OO,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