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郭OO,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389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前項撤銷部分,郭OO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