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9號

本所當事人廖OO,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9號判決:

  1. AE000-K113246A犯無故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成年人對少年恐嚇危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
  2.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電腦,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