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魏OO等,被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提起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3號為有利判決: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視同上訴人黃OO應就其被繼承人黃OO所有如附表一編號82所示建物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分歸視同上訴人文O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並按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補償其餘共有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六「每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