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37號

當事人陳OO,提起認領子女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扶助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37號為勝訴判決。:
確認原告陳O彰與被告知被繼承人林O間親子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