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2號

當事人李OO,被提起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當事人提起抗告,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扶助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2號為勝訴判決:
  1. 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抗告人給付相對人新臺幣151萬528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命抗告人負擔聲請程序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2.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均駁回。
  3. 聲請(除確定部分外)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