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9號

當事人高OO、陳OO,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對造提起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扶助律師),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9號為勝訴判決:
  1. 上訴駁回。
  2.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