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拾捌元,及自本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但被告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與期間,與未成年子女甲○○、乙○○會面、交往。
- 被告應自前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4%,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