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41號

當事人周OO,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41號為部分勝訴判決: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萬664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8440元,其中823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4.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2萬6545元裕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