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鍾OO,就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板簡字第568號為部分勝訴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