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38號

本所當事人陳OO,涉犯詐欺罪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38號達成和解,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榮春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