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高OO,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44號判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