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本所當事人洪OO,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一審遭判有罪,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洪O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附表十編號4暨定應執行刑。洪O犯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