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本所當事人志OOO股份有限公司,被提起撤銷信託行為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判決:一、被告許OO與被告郭OO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10年10月5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許OO、郭OO連帶負擔百分之50,餘由原告負擔。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本所當事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