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本所當事人李OO,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判決: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李OO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三、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依本所當事人提出方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