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08號

本所當事人于OO,就遷讓房屋等案件提起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扶助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08號,兩造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