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第181號

本所當事人于OO,因妨害自由等遭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扶助律師)上訴二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第181號判決:原判決撤銷。于OO犯強制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每個月案檢察官指示心理治療至少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