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號

本所當事人張OO,被起訴涉犯係前防治法等罪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號,兩造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