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9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2號

本所當事人鄧OO,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9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2號,兩造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