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少調字第352號、111年度少調字第372號

本所當事人吳OO,對被告提起傷害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扶助律師),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少調字第352號、111年度少調字第372號,兩造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