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806號、112年度家調字第53號

本所當事人廖OO,被提起離婚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806號、112年度家調字第53號,兩造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