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132號

本所當事人翁OO,陳報遺產清冊,委任本所辦理,經臺灣新北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132號: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OO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8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