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15號

本所當事人江OO,對被告提起涉犯竊盜罪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告訴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15號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