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本所當事人陳OO,被起訴過失傷害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法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