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2號

本所當事人林OO,被起訴過失傷害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法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