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8號、111年度司刑調字第157號

本所當事人陳OO,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8號、111年度司刑調字第157號,兩造成功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