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81號、111年度上移調字第366號

本所當事人蔡OO,提起給付違約金,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81號、111年度上移調字第366號,兩造成功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