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年度仲聲忠字第067號

本所當事人T.N.I,對相對人提起仲裁,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仲裁代理人,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年度仲聲忠字第067號仲裁判斷書: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