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41號、111年度家非調字第56號

本所當事人楊OO,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法扶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41號、111年度家非調字第56號,兩造成功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