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第1701號

本所當事人徐OO被依竊盜罪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第1701號判決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