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

本所當事人王OO,被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萬0592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