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法地方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84號

本所當事人蔡OO,被起訴過失傷害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經臺灣士林法地方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8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兩造和解),即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