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33號

本所當事人劉OO,提起離婚及剩餘財產等請求,委任本所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律師,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33號,離婚部分兩造成功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