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98號

本所當事人OO企業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等提起聲請假扣押之抗告,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98號裁定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聲請部分,及該聲請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抗告人以新臺幣249萬或同面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OO有限公司、OO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746萬9186源之範圍內為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