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方法院110年審金簡字第23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黃OO,涉犯洗錢防制法等遭起訴,經臺灣地方法院110年審金簡字第23號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