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法OOOO,被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本所當事人提起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人民幣15萬300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