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周OO等,被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判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周OO給付超過新臺幣14萬2367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楊隆榮在第一審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