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陳OO,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