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何OO、陳OO等2人,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OO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何OO新臺幣179萬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