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11、5312號

本所當事人王OO對被提起過失重傷害之告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經臺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11、5312號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