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鄭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扶助律師),請求給付退休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判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763,515元,及均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但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就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