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江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請求拆屋還地,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件基隆市安樂地政所收件日期108年10月5日字號基安土丈字第六五八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面積三五.一八平方公尺)所示之建物拆除,並將前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8年4月24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