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裁定

本所當事人周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裁定:相對人周OO、周OO自108/2/1起至聲請人周OO死亡之日止,應按月每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周OO扶養費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