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

本所當事人林OO,被起訴過失傷害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案件,因和解判決公訴不受理。